著作權是有時間限制的。《著作權法》(2020修正,2021.6.1生效)對著作權的保護時間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壹)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壹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壹)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