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