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下列類別之壹的,可以列為文化遺產:
(壹)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碑刻、洞穴、聚落以及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2)建築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因其建築形式、身份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和普遍的價值的單個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物;
(3)遺址: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角度看的考古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