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言鄉規民約。適用於本鄉本地的規約。《宋史·呂大防傳》:“﹝ 呂氏 ﹞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明 沈德符 《野獲編補遺·詞林·鄉紳異法》:“﹝ 羅壹峯 ﹞未幾復官,請告裏居,立鄉約以整頓風俗,其法甚嚴,莫敢不遵。”《儒林外史》第四八回:“﹝ 王玉輝 ﹞要纂三部書嘉惠來學。 余大先生 道:‘是那三部?’ 王玉輝 道:‘壹部禮書,壹部字書,壹部鄉約書。’”
(2)指奉官命在鄉裏中管事的人。
《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長嚴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