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鄉鎮機構編制條例》和《黨政機關黨委統戰部職能配置規定》,鄉鎮統戰部是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開展統戰工作。政法工作是政法部門的責任。所以鄉鎮統戰委員沒有分管政法工作的責任和權限。
鄉鎮統戰委員在工作中應遵循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原則,明確自己的職責範圍和任務要求,與其他部門或領導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