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擴大公益性和基本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逐步完善覆蓋全民、普及普及、城鄉壹體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國家采取財政扶持、援建體育設施等措施,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優秀的民族、民間、民間傳統體育項目,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對外體育交流,弘揚奧林匹克精神,支持參與國際體育運動。在對外體育交往中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