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用跟單信用證付款。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3.開證行要求另壹家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經開立。5.賣方應在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夠滿足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裝運貨物。6.賣方應將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用證結算辦法》第四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批準經營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分支機構,可以辦理信用證結算業務。未經授權的銀行機構、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辦理信用證結算業務。
上一篇:寫壹篇關於哈尼族傳統運動的作文,450字,急急急!!!下一篇:學校應該如何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優化課堂教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