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鑒定屬於司法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屬於行政鑒定;其次,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可以由醫療衛生部門決定,也可以雙方委托,但醫療過錯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申請;而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出具,專家組成員不需要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需要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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