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三原則:“任何人不得受到懲罰,其人身或財產不受侵犯,除非他以通常方式明確違反國家壹般法院制定的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所有的人,無論其地位如何,都必須服從國家的壹般法律和壹般法院的審判管轄”;“個人權利由普通法院提起的具體案件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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