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提供信件、單個重量不超過5公斤的印刷品、單個重量不超過10公斤的包裹和郵政匯款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發行國家規定的報刊,免費寄遞普通義務兵信件、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等特殊業務。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或者限制辦理前兩款規定的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中止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除了信件是郵政專營,其他普遍服務都不是郵政專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