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約定或者貨物性質妥善保管貨物的義務;
2.接受和通知義務;
3.出具倉單、倉單等憑證的義務;
4.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4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907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驗收入庫貨物。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908條
存貨人交付貨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倉單等憑證。
第912條
保管人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有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