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違法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執業活動違反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或者認為存在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情形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按照《投訴和舉報處理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程序》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