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的語境中,將法律形式表述為“法”更為恰當。所謂法的形式,是指國家法的外在表現,指向“法”的具體、形式層面。魏晉南北朝法律的形式變化表現在法律形式的外在變化和法律形式的內在發展兩個方面,主要包括主體的形成、以例代主、法條的劃分、法理學的發展、法典體例和結構的變化、贈禮入法等。魏晉南北朝法律的發展強化了法律的儒學化進程,為封建正統法律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也反映了法律形式與內容的內在對應。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到隋唐頂峰的過渡時期。這壹時期的法典編纂逐漸走向成熟,形成了法典的基本形式和風格,體現中國重刑相濟思想的各種制度也在這壹時期形成。
上一篇:浙江百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國內有哪些知名的影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