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
“三分法”根據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來分類,抓住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的壹些重要的基本特點,具有相當強的概括力。但是,它僅僅從敘事的、抒情的、戲劇的這三個不同的方面來分類,忽視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在體制、結構、語言等其他方面的特點,因而把壹些基本特點相同的、本來應同屬壹類的文學體裁,分割開來了。例如,把詩歌中的行情詩和敘事詩,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生硬地割裂開來,分別歸人兩類。這樣做的結果,抒情詩和敘事詩、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的***同特點,反而易於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