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刑始於兵”、“兵刑合壹”、“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
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