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人治與法治的區別,不在於人與法的言詞,而在於維持秩序所用的力量,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規範的性質。傳統是社會積累的經驗。行為規範的目的是配合人們的行為完成社會任務,即滿足社會中各種要素的生活需要。
法律秩序的建立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只靠幾個法律條文的制定和幾個法院的建立,還要看人民群眾如何使用這些裝置。此外,必須在社會結構和意識形態方面進行壹些改革。
如果不進行這些方面的改革,只是把法律和法院推向農村,法治秩序的好處是得不到的,而破壞禮法秩序的弊端卻已經先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