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藥研磨加工成粉。使用時與水、油、蜂蜜、酒等中藥基質混合。2、衛生機構醫生直接榨汁使用,3、患者直接使用,中藥按照醫生處方加工成產品(必須壹人壹方)。
因此,診所等衛生機構的膏藥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就不在政策管理範圍內,自己制作產品為患者服務,屬於診療行為,不屬於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二十六條,在鄉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和具有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采集當地中藥材,並在執業活動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