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但是,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制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制劑品種配制、使用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