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缺乏對供應商的經營資質、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合法性、產品/服務質量及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調查,特別是履約能力和客戶資信程度,不做全面歷史的考察(填寫《調查表》)。資金往來的及時性、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
二、沒有對調查結果和收集有關資料進行資格評定的程序。
三、缺少對供方的控制程序。沒有質量保證協議,更沒有供方產品或供應質量的記錄和分析。也就沒有對確有問題的供方提交《糾正和預防措施》讓其執行的規矩。
四、對供方不做定期評價和審驗。
五、采購只有清單和記錄,而無文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