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用於書籍、文章、報紙、出版物等的標題。1990年3月,國家語委、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重新發布了修訂後的標點符號用法。書名定義如下:書名采用雙書名、文章名、報紙名、刊物名等形式。,以書名為標誌。此外,戲劇、歌曲、音樂、繪畫、雕塑、攝影等作品的標題也可以用書名標註。書名的作用已經擴大到表示各種作品的名稱(包括用文字、聲音、圖像、動作等表達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