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推理:演繹法、歸納法、類比法。
★演繹法:壹般→特殊,結論在於前提。只要前提為真,推理形式正確,結論為真,表現為“三段論”推理。
★歸納推理:個別-→壹般,《案例法》中采用這種方法。
★舉壹反三:根據兩個物體的某些相同屬性,推斷出它們在另壹方面也有相同點。
●特點:1)演繹推理和間接推理;2)從特殊到特殊,從個體到個體;3)從法律精神中衍生出新的含義;4)依據不足。
2.辯證推理(實質推理):當推理的前提是矛盾的法律命題時,我們可以通過辯證思維從中進行選擇。
選擇解決法律問題的最佳方案。
●辯證推理的特點:1)面對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題時法官的選擇過程;2)為了解決因法律條文復雜而導致的疑難問題;3)法官對法律和案件客觀事實的辯證推理過程必須以辯證法為基礎;4)法官對矛盾運動研究的復雜推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