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例》已經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5+1年10月28日起施行。《規定》共分八章五十條,包括職責分工、培訓任務、培訓機構、培訓教員、經費設備、管理考核等內容。
並附上政治部關於《規定》的學習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認真學習貫徹,切實做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教育培訓工作。
擴展數據:
崗前培訓的主要職責:
(壹)制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的法規、標準和計劃,組織編寫和分發訓練大綱和教材。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訓練工作。
(三)部署和組織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培訓、考試和考核工作。
(四)組織評估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和培訓效果。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警察訓練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