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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手段

法律分析:公安偵查手段:(1)技術偵查手段: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和受害者;3.勘驗和檢查;4.搜索;5.扣押物證和書證;6.鑒定;7.鑒定;8.通緝(2)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犯罪,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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