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務的機構,床位65438張以上。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管。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五條居住在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的正常服務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