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章制度內容合法,條款規範。很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了解或置之不理,導致規章制度中的壹些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規則應通過民主程序確定。法律規定的涉及職工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確定後,應當公示或者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供勞動者簽訂。可以以書面形式或電子文件形式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對員工不生效;
4.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訂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