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和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或“制造商”,即供應貨物的個人或法人。供應商可以是農戶、生產基地、制造商、代理商、批發商(限壹級)、進口商等。應避免過多的中間供應商。比如:二級批發商,經銷商,皮包公司(奸商),或者親戚朋友開的公司。
買方的廣義定義是:企業為了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需要在壹定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企業在進行這種活動時稱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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