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私法範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壹種是沒有當事人選擇而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國際慣例。另壹種是只有在當事人選擇後才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即任意性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的幾個特點:
可用性,適用於大多數國家和地區。
穩定,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
重復性,壹般重復使用。
準強制性,受各國法律保護,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
效率,已被國際傳播活動證明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