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比特幣是虛擬商品;
3.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1.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強比特幣相關業務管理,全面清理本機構開展的比特幣相關產品或服務,不得繼續開展此類業務,並做好此類業務的市場退出工作。
2.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將轄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有效防範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風險。
三、電信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根據相關行政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關閉非法比特幣互聯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