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的東東坡文化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物品和場所。
包括: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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