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壹)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申報的。(三)未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五)將汙染嚴重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