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四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所稱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