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為減少壹般項目重復招標,方便行政事業單位采購,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市政府采購中心通過統壹公開招標,選擇壹般項目采購的最佳品牌、價格(優惠比例)、服務、期限和供應商,並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確定。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各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協議範圍內的貨物或服務時,應向中標供應商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