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IP最初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縮寫,直譯為“知識產權”,在互聯網領域得到了引申。
3.互聯網中的“IP”可以理解為所有著名作品(文學、影視、動漫、遊戲等)的統稱。).也就是說,此時的IP只代表發明、文學藝術作品等智力創作的著作權。進壹步延伸,能從單個平臺獲取流量,僅憑借自身吸引力在多個平臺分發的內容就是壹個IP,是能帶來效果的“梗”或“現象”。這個梗在各種平臺上都能起到效果,所以IP也可以說是壹個能帶來效果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