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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調解與人民調解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區別是:1,調解性質不同。司法調解是法定的訴訟程序,是訴訟中的調解;人民調解不是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而是壹種非訴訟調解活動。2.調解的範圍不同。司法調解的範圍是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人民調解的範圍主要限於民事糾紛。3.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效力是不同的。壹旦達成協議,司法調解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通過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性。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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