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職權,會影響我國統壹大市場的形成和競爭機制的作用,競爭法也會對其進行調整。競爭法的壹個重要特征是以公法的方式調整傳統私法領域,而競爭主管機構在這壹調整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競爭法體現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參與、幹預和調整時,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當競爭法賦予競爭主管機關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權限,並規定競爭主管機關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程序時,競爭管理關系就成為競爭法的調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