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務。中介中的勞動者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該法基於《勞動合同法》第59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