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壹般是指三種經濟壟斷,包括: (壹)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
壟斷行為是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在有些國家是反壟斷法的唯壹規制對象。在反壟斷法中,壟斷行為本來就是限制或者妨礙競爭的行為,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的含義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反壟斷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