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傭金制的缺點是:1,不便於律師事務所統壹管理;2.很難實現團隊合作;3.專業化推進難;4、無法形成凝聚力。
公司制的缺點是:1,利潤分配方式復雜;2.運營成本較高;3.律師的自由大大減少;4、容易傷感情。
針對這些不足,建立無傭金薪酬制度,其原則是:1,付費律師不營銷的原則;2.無底薪原則;3.計時付費原則;4.* * *的原則。
底薪制的優點是:1,平和改革,不傷感情;2.提高合夥人的業務規模和收入水平;3.有利於培養年輕律師,鑄造律所未來;4.有利於提高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質量。
目前這種方式還存在壹些問題,需要進壹步細化,比如結構性問題,合夥人與付費律師的合作方式不夠精細,個別付費律師的態度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