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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實物捐贈是否視同銷售支付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為銷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捐贈扶貧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09號)第壹條規定,2019年10月至1年2月至1年,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生產的貨物, 由他們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加工或者收購,或者直接無償捐贈給貧困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免征增值稅。

企業實物捐贈是免費贈送的。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它們應該被視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但對企業扶貧的實物公益捐贈,2019 1至2022 12 31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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