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陸水域和近海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遵守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條禁止炸魚、毒魚。不得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漁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