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和其他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區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入。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後,生產建設項目的位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期間,水土保持措施需要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