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經濟活動的中介業務,即傳統的渠道服務業務,如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經紀、並購重組、投資研究咨詢、財務咨詢等;
2.運用自有資金或者以自身為主體借入資金後進行的自營證券投資、私募股權、風險投資等與證券相關的投資活動;
3.利用自身專業機構優勢接受客戶委托,幫助客戶進行資產管理等證券相關投資。
投資銀行的本質:
投資銀行是直接金融市場中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機構。它們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與股票、債券等證券經濟相關的壹切金融服務活動,如證券發行、承銷、交易及相關的金融創新和發展,為長期資本盈余和赤字雙方或投融資雙方提供金融服務。
本質上,投行的功能類似於中介機構,主要收入是收取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