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從事外匯交易的,交易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於非法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2、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