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因幫助人的活動造成人身損害的,幫助人應當進行賠償,承擔責任。本案中,學生被老師叫去搬家,實際上構成了幫助者關系。對於幫助老師搬家過程中發生的意外,老師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這位江蘇大學生的死亡報告中認定的死因是中暑死亡。新聞報道說5個學生坐在車廂裏拉貨,又熱又悶,影響了學生中暑死亡。如果情況屬實,那麽貨車司機可能也要承擔壹部分責任。因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允許貨車拉人。如果當時學生沒有坐在貨車的車廂裏,司機制止了這種行為,也許學生就不會出事。
這個大學生出事了。其實很多人看起來都很心痛。大家都不希望看到這種情況發生,老師也不希望,學校也不希望。我覺得讓老師負全責是不合理的,因為這裏面有很多原因,孩子本身身體可能也不好,也有壹些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