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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誌、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15公裏: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
4.在結冰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5、機動車牽引故障。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過120公裏/小時,最低速度不得低於60公裏/小時..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車速與上述車道的車速規定不壹致的,以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車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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