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是清政府主動制定的憲法文件;“十九條信條”全稱是《憲法》主要信條第十九條,是清政府被動制定的憲法文件。(2)憲法實施機構:主要在中央咨議會和地方咨議會。
2.法律制度改革
清末改革可分為三種情況:清末制定並實施的,清末制定並頒布但未實施的,以及僅在草案階段就被推翻並頒布的。
刑法改革。清代現行刑法是清政府在政治改革過程中實施的壹部過渡性刑法。《大清新刑法》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此法制定頒布,但在清政府統治時期並未實施。
民法改革。《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專門的民法典草案,但僅停留在草案階段,並未付諸實施。它采用德國法的法典體系,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其中,總則、債和物權三部分是在日本松岡大法官的幫助下起草的。
此外,還有《大清商事法草案》、《訴訟法》、《法院預備法》等變化。
3.司法系統的變化。壹方面是被動的改變,主要表現為領事裁判權制度和在領事裁判權下建立的各種審判制度出賣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另壹方面是清末清政府發起的司法改革,如改刑部為法務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建立相對獨立的法院體系,改大理寺為大理院,設置高級法院、地方法院和基層法院,奠定了民國時期司法制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