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和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支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