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政和,他的女朋友小麗,租住的是房東袁先生的房子,但他們和其他租客共用壹個衛生間。鄭瀟用電熱水器洗澡,因為電熱水器漏電觸電身亡。後來,鄭瀟的父母起訴房東,要求賠償1萬元。那麽作為房東,我該不該賠償呢?事發前,壹名合租者告訴鄭瀟,熱水器漏水。幾天後,鄭瀟在使用它時意外觸電身亡。成年後,鄭瀟繼續使用它,即使他知道有漏電,所以他也有壹些問題。
從法律角度講,小鄭和房東是房屋租賃關系。房東作為出租人,必須保證其提供的出租房屋附屬設施是安全的,可以正常使用,並有維護的義務。熱水器也是老家電了,年久失修。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租賃房屋衛生間熱水器漏電造成觸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房東賠償43萬元。
房東與鄭瀟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我國《民法典》第731條規定,房東有保障承租人安全的義務。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有害因素,並對上述因素的隱患負有相應的維護和更換義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妳要承擔法律責任。以這個案例為例。調查發現,出租屋的熱水器已經安裝了7、8年。樓主知道熱水器年久失修,沒有理會。顯然,這是壹個明顯的錯誤。這個故障也是熱水器漏電最終導致小夥子觸電身亡的原因。因此,法院判決房東承擔責任並無不當。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小夥子明知熱水器年久失修,存在漏水現象,卻沒有告訴房東去修,也沒有自己去修,完全無視安全問題。因此,根據事故原因和雙方過錯,法院判決死者和房東各承擔5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