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特征:
1.常態:是壹個不斷完善的行為規範體系,可以調節和約束行為。
2.國家意誌:是國家制定的規範;
3.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與庶人同罪;
4.強制性:必須遵守法律;
5.程序性: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如:起訴-壹審-二審-終審-判決,米蘭達規則,有程序可循;
6.穩定性:不是壹朝壹夕就能改變的。
擴展數據:
“法無超越人之力”,法律行為的要求不能超越人的認知和能力。法律的要求應該是普通人能做的,普通人不能做的行為不應該被確立為法律義務。
“法不強求他人為”要求在追究壹個人的行為責任時,必須有期待的可能性,即在當時的條件下,必須有期待行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如果沒有期待的可能性,就不承擔過錯責任。
百度百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