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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中法院和檢察院的溝通存在哪些問題?

經濟公益訴訟的含義:

是指被訴行為侵害或危害社會經濟公益,壹般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利益。在純粹的私人利益受到直接損害的情況下,只能訴諸傳統的訴訟手段來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應該並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益訴訟的困境有許多現實原因,但主要原因是我國公益訴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這些條款的普遍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活動也是按照上述認識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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